真理大學台北校區學生團體組織細則

100.10.24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一、真理大學台北校區(以下簡稱台北校區)為提升學生團體輔導效能,特依據真理大學台北校區學生團體輔導辦法,訂定真理大學台北校區學生團體組織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台北校區新學生團體(以下簡稱社團)之設立應由學生申請,並依下列步驟辦理:

     1、申請人擬寫社團成立申請表並負責邀集具有台北校區正式學籍之學生(十五人以上為原則)聯合具名申請後,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核准籌備。

     2、經課外組通知核准後,由發起人草擬章程草案、展開籌備工作,並公開徵求社員。 

     3、社團自行聘請指導老師,並須向課外組報備。若因聘請校外指導老師而產生費用,由社團自行負責,學校不予補助。

     4、辦理集會申請手續,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須呈報課外組。

     5、根據章程產生社團負責人及幹部。

     6、社團成立後一星期內,應檢具組織章程、社員名冊、幹部名冊、成立大會記錄及活動計劃等,送課外組核備。

 

三、擬設立之社團,經課外組認定不適當者,則不得設立。

 

四、社團組織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1、社團名稱(須冠以校名)。

     2、宗旨。

     3、社員資格。

     4、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5、組織與職掌。

     6、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產生及罷免之方法及程序。

     7、指導老師或顧問之聘請。

     8、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任期。

     9、最高決議機構及各項會議。

    10、經費。

    11、通過章程及修正章程之程序。

    12、其它。

 

五、社團除接受課外組輔導外,並應接受社團指導老師指導。各學會以各院院長、各所所長、各系主任為該系學會當然指導老師,但經系主任同意後,得另指派其他系內老師擔任之。每一社團以聘請校內學有專長之教職員一人擔 任指導 老師為原則。

 

六、各社團若有必要聘請校外人士或本校兼任教師為指導老師,須於每學年社團交接後兩週內,檢附該老師學、經歷證件,向課外組登記審查,經學務長核定後方准聘請。中途聘請或未經核定擅自聘請者,均屬無效。社團指導老師以聘請一人為限,如有特殊需要增聘指導老師,得以專案申請。

 

七、社團得由學生自由參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加入。

 

八、各社團須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將社員名冊呈報課外組。

 

九、各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以每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改選工作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改選後一週內應將幹部名單詳填二份,加蓋社章自留一份,一份送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其中系學會暨社團間之正、副負責人不得兼任。

 

十、各社團負責人及幹部,應於每學年(期)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並將交接資料送課外組備案。未按時辦理者,得由課外組簽請處分。

 

十一、新舊任社團負責人辦理移交須確實,其成果列入社團評鑑項目。若因故需於學期中改選者,須經指導老師核准,並向課外組報備後方得辦理。

 

十二、社團負責人主要職責如下:

   1、幹部之遴選及會員之招收。

   2、活動之計劃與推展。

   3、刊物之發行申請。

   4、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5、經費之運用。

   6、出席課外組、學生會召集之社團會議。 

   7、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十三、社團負責人執行前各項職掌時,均需事先 向指導 老師報備。

 

十四、社團會議分為:

   1、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

   2、社員或社員代表臨時會議。

   3、社團一般會議。

 

十五、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為社團最高決議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或 社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

  1、社團章程變更。

  2、負責人之選舉與罷免。

  3、社團活動之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4、其它。

 

十六、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團負責人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

 

十七、社員臨時代表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得由社團負責人視需要召開,或經社 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時,社團負責人應行召開。負責人如不於二週內召開社員臨時大會,提出請求之社員,得 向指導 老師報核後,自行召開社員臨時會議。

 

十八、社員大會及社員臨時大會應邀請 指導老師列席指導,必要時課外組得派員列席輔導。

 

十九、章程之規定、變更、開除社員,及解散社團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同意,並經指導老師簽署後,送課外組報備始可生效。

 

二十、社團舉辦各項活動均應召集社團一般會議議決之,會議得由社團負責人或負責活動之幹部召集之,其決議應得指導老師核可。

 

二十一、社團召開各項會議時,應作成記錄,經指導老師簽署後備查。

 

二十二、社團召開各項會議,除依自行訂定之議事規則或本辦法之規定外,其餘適用內政部頒訂之會議規範之規定。

 

二十三、本細則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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